上海电力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上电保〔2026〕4号)经2026年4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和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消防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教委规〔202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上海电力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各项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 学校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控总量、限增量、管存量”的工作思路和“依法依规、禁限结合、规范使用”的原则。为创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预防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倡导绿色、安全出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电力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证的登记和安装;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并设置相应标识标牌;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意识;不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文明交通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各二级学部(院)、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学生、教职工、相关服务人员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审批,做好对相关人员日常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治理工作。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以及第三方服务人员的管理部门应配合保卫处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的后续处置工作。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校内现有充电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优化工作。
第三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学校实行电动自行车“一人一车一证”实名登记制度。取得上海市有效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车辆,经本人申请,各学部(院)、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后录入管理系统,车主签订《上海电力大学电动自行车安全防范承诺书》,学校发放校园通行证。
第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或教职工离职时,应主动带走或清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归还校园通行证。已毕业学生、离职教职工,自离校起,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 按照“限增量”的工作思路和“禁限结合”的原则,学校原则上在2026年8月31日后不再对学生办理通行权限,特殊情况采用申请审批制。学校将加大校园共享单车投放力度为师生出行提供便利。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九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非机动车通道口减速通行,逐一通过道闸,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阻止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或在校内行驶。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应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头盔,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二)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驾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禁止逆行;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四)转弯前注意瞭望,减速慢行,应礼让直行的行人、车辆优先通行;
(五)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严禁接打电话或使用手机;
(六)在夜间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七)严禁电动自行车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制剂等危险化学物品。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无故占用或进行堆物影响车辆停放。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建筑物公共门厅、地下空间、消防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建筑物内。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统一清理。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学校设置的集中充电桩充电,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以避免影响他人充电。
第十四条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入建筑物内充电或进行室外飞线充电。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锁车、没收充电设备等措施。首次违规系统将给予警告提醒,第二次违规车辆将进入系统黑名单并暂时取消校内通行权限,经在线学习教育后方可恢复。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违规直接取消电动自行车本年度校内通行权限,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违规行为造成事故隐患和后果的,将视情节予以追责,必要时转交公安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电力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上电保〔2024〕4号)同时废止。
上海电力大学
2026年4月28日